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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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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耿**,护士。
被告王**,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颜海英
书记员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