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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民初字第2837号
  •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耿**,护士。

  • 被告王**,住隆化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颜海英

  • 书记员贺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