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升
书记员李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