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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321民初160号
  •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4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 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王*,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升

  • 书记员李又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