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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与被告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陶**诉被告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被告彭**住所地无法直接送达,经商城县**民委员会证明其长期外出,故需要公告送达,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524民初68号
  •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陶**,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 被告彭**,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雷群

  • 书记员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