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陶**诉被告彭**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送达过程中,被告彭**住所地无法直接送达,经商城县**民委员会证明其长期外出,故需要公告送达,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陶**,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雷群
书记员王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