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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春艳与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春艳诉被告褚**健康权纠纷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经赔偿原告6000元,故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宛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宛春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2403民初12号
  •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宛春艳,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翰章乡孤山子村一组。

  • 委托代理人:郭洪涛,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褚**,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一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花

  • 书记员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