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春艳诉被告褚**健康权纠纷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已经赔偿原告6000元,故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宛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宛春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宛春艳,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翰章乡孤山子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郭洪涛,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女,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江南镇太平岭村一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花
书记员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