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闫新潮侵权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财产损失10970元。案件受理费37元由被执行人闫新潮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男,1974年10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闫新潮,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大庆市龙凤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洪庆
审判员:刘丽萍
审判员:李智勇
书记员:李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