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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限公司与杜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数**限公司与杜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湖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杜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湖执字第1878号
  •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邓*,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

审判人员

  • 执行员曲俊刚

  •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