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数**限公司与杜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8日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湖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杜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某某,男。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曲俊刚
书记员聂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