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张**人身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以被告行为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申**,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吕店镇。
被告:张**,男,汉族,40岁,住伊川县彭婆镇。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天全
书记员任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