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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张**人身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张**人身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以被告行为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伊一民初字第320号
  •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人身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申**,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吕店镇。

  • 被告:张**,男,汉族,40岁,住伊川县彭婆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天全

  • 书记员任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