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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03民初11号
  •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

  • 被告:李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才让加

  •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