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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004民初48号
  •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凤羽

  • 书记员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