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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634民初178号
  •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甲,农民。

  • 被告:张*乙,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戚德祥

  •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