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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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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甲,农民。
被告:张*乙,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德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