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范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青梅
书记员袁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