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齐*。
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道强
人民陪审员厉建秋
人民陪审员张红艳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