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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之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贾家民初字第532号
  •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齐*。

  • 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道强

  • 人民陪审员厉建秋

  • 人民陪审员张红艳

  •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