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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经我考虑,暂不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121民初第384号
  •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村民。

  • 被告冶某某,女,回族,村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玉清

  • 书记员朱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