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经我考虑,暂不离婚”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村民。
被告冶某某,女,回族,村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玉清
书记员朱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