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高*仍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高*,男,1982年5月12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闫*,女,1982年8月12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玲
书记员耿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