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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王*不同意离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527民初33号
  •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肖

  • 书记员侯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