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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民初字第809号
  •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董定强

  • 书记员郭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