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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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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定强
书记员郭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