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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周*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周*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204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探望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农民。

  • 被告周*,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业

  • 代理审判员姚远

  • 人民陪审员秦广华

  • 书记员张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