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西*正和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天宁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严某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福、齐远松、王常斌,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正和汽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192193—1)
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如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天宁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715675—2)。
负责人钱强,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金莲
书记员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