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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诉王**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2014年元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为此,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沈民初字第1417号
  •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住安徽省金寨县。

  • 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住沈丘县。

  • 委托代理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俊立

  • 书记员: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