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诉被告王**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于2014年元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为此,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贾国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俊立
书记员: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