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诉被告张*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正在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张**,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乔舟
审判员王洪安
人民陪审员李文涛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