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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张四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诉被告张*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于2015年11月2日以双方正在进行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民初字第01581号
  •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 被告张**,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乔舟

  • 审判员王洪安

  • 人民陪审员李文涛

  • 书记员周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