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鸿发**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为合同、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张*以被告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50元减半收取为323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男。
被告鸿发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太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书阁,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清军
审判员田晓凯
审判员王妮
书记员杜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