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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鸿发**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为合同、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鸿发**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为合同、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张*以被告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50元减半收取为323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2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

  • 被告鸿发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太有,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书阁,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河南天**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军,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清军

  • 审判员田晓凯

  • 审判员王妮

  • 书记员杜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