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王*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琳
审判员张涛
陪审员虎伍豪
书记员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