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诉被告秦*甲、秦*乙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过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秦某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
被告秦*甲,男,194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秦*乙,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琳
书记员史舒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