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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美元与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美元与被告彭**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美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林*,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倪美元诉称,原告现年84岁,膝下四子三女,被告系原告长子,早已分家独立居家。2013年7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协商,私自在原告2007年8月25日向鹤城区人民政府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土地上,也是原告赖以生存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0.7亩承包责任田上,擅自强行铲除原告责任田已种植的蔬菜苗圃,开挖住房基础,准备砌房子据为已有。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对其劝阻,被告则恶狠狠的威胁原告,并扬言要打死原告……。被告态度极其恶劣、蛮横,并且未停止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田地上的蔬菜水果、苗埔和马上可上市的直接损失9000余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和财产权。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承包责任田内非法建房行为,并立即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损害原告责任田内蔬菜、青苗损失费8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土地复垦期间土地占用费8000元,暂从2013年7月20日-8月31日止按200元/天计至,土地复垦回原状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辩称,第一、1991年当时承担赡养老人的时候,已经把责任田一分为二,当时就把被告开挖的这一份田分给被告彭**种植直至今天;第二、责任田的蔬菜为被告种植,被告开挖,不会侵犯原告的青苗,不应该补偿原告的青苗补偿;第三、被告种植的土地,被告怎么开垦是被告的事情,不存在土地复垦回原状的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倪美元生育有四子三女,被告彭*长系原告长子,已分家独立居家。2007年8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的鹤农地承包权(盈炉)第3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方为以原告倪美元为代表的农户。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的承包方系不包括被告彭*长在内的以原告倪美元为代表的农户。2013年7月20日,被告彭*长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承包的该0.7亩责任田中种植的蔬菜、苗圃铲除0.35亩,并在这0.35亩责任田中开挖住房基础砌房子。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承包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1991年已经分给了被告彭*长和原告的四子彭*东各一半种植,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另查,原告承包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由原告以700元一年承包给他人租种。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2007年8月25原告合法取得30年土地经营使用权,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的承包方系原告倪美元;

3、照片四张,证明被告彭**毁损原告承包地建房的事实;

4、户口登记表,证明原告倪美元生育有四子三女等情况;

5、原、被告的陈述及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哄抢、破坏。原告持有2007年8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盖章生效的鹤农地承包权(盈炉)第3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的承包方系以原告倪美元为代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承包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1991年已经分给了被告彭**和原告的四子彭**各一半种植,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即使因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的,也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原告承包责任田内非法建房行为,并立即恢复土地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700元一年将其承包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炉天冲村八组湾寨里的0.7亩责任田给他人租种,被告只铲除了种植在该责任田中的0.35亩地的蔬菜、苗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害原告责任田内蔬菜、青苗损失费8000元没有依据,应以350元(700元2=35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复垦期间土地占用费8000元,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立即停止在原告倪美元承包责任田内的建房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告彭**赔偿原告倪美元损失费3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倪美元对被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彭**负担200元,原告倪美元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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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659号
  •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倪美元,女,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月美,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倪美元女儿。

  • 委托代理人林斌,系怀化市鹤城区迎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彭**,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宏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系彭明长儿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禹莉

  • 审判员陈艳君

  •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 书记员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