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柳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艾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第三人柳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焱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