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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柳某某侵权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柳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1022号
  •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艾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陈某(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汪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 第三人柳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焱

  •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 人民陪审员滕久元

  • 代理书记员杨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