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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彭*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4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 原审被告: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夏静

  • 审判员林君良

  • 审判员李祥

  •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