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彭*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原审被告:彭**。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静
审判员林君良
审判员李祥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