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专**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专**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负责人: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中国**进委员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书记员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