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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司深圳代表处与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专**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464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专**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 负责人:温**。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住北京市海淀区。

  • 原审被告:中国**进委员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祥

  •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 代理审判员陆山

  • 书记员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