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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燕**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燕**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03号
  •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佳信直街1号402房。

  • 法定代表人舒屹,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肖志刚,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广东燕**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燕塘。

  • 法定代表人黄*。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谭巨文

  • 书记员曾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