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燕**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佳信直街1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舒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刚,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燕**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燕塘。
法定代表人黄*。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巨文
书记员曾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