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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广国际**有限公司与林**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键权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65号
  • 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马**。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涂超群

  • 审判员黄新

  •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