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限公司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王*。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书记员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