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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立大车料(深**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席*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0年3月1日入职被告工作,被告于2008年才开始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2013年9月23日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月工资为4000元左右。原告现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于2007年12月开始为原告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至今也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被告养老保险不能补办的证据。其次,即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缴费年限不足,而使其无法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有关社保保险案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100,000元的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在劳动者退休后依法领取养老金。退休职工所享受的养老金的构成包含有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原告因缴费年限不足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养老金损失全部由被告承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退休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必须满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因此就算被告依法为其进行补缴养老保险,原告的缴费年限也无法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不能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应当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给员工。因此,原告要求赔偿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3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2013年10月6日因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原告发送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6日,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

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从2007年12月起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以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之间在2000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存在的劳动关系,以及被告公司从2007年12月起为原告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有相应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该部分事实应予确认。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由相应的社会保险部门予以规定。若因缴费年限达不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处理,也属于社会保险部门处理的范围。原告以被告为其办理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以侵权为由而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应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516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委托代理人:席胜,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立大车料(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黄明智,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龙林,广东龙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