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祁**与陈*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于2013年7月20日刷完全屋乳胶漆,8月7日完成卧室、客厅、餐厅、过道、玄关复合木地板铺设。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发现原告房屋客厅、餐厅、过道、主卧复合木地板被水浸泡起皮,对应处的顶面乳胶漆亦被浸泡起皮,以及客厅、餐厅灯槽吊顶被浸泡,过道吊顶及石膏线被浸泡,客厅电视背景墙被浸泡,餐厅背景乳胶漆被浸泡。以上均有照片为证。经协调物业管理处进入被告房屋发现,被告房屋水管破裂,房屋积水,积水流向了主卧凸窗边缘、客厅、餐厅楼板等无防水要求的地方,积水也因此漏向原告房屋,最终导致原告房屋出现泡水,损失严重。发现泡水当日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一直以不是其责任,拒不赔偿原告房屋损失,经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亦无效。由于漏水事件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被告房屋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房屋修复如下设施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1447元,以使其恢复原状:客厅、餐厅灯槽吊顶;客厅、餐厅、过道复合木地板;客厅电视背景墙;过道吊顶及石膏线条;主卧复合木地板;客厅、餐厅及主卧顶面乳胶漆;过道、餐厅背景墙面乳胶漆。3、原告房屋修复期间原告租金损失费人民币2250元。4、要求被告承担与诉讼有关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擅自切断并堵塞被告二个内阳台的下水管道,导致被告在2013年8月21日初装在内阳台(改作厨房)的热水器的热水管晚上渗漏,水无法经下水管道排走,部分积水才沿着楼板渗漏到原告处。2013年8月23日原告处已有人入住,说明未防碍原告使用房屋。

被告反诉称,原告擅自切断并堵塞被告二个内阳台的下水管道,导致被告在2013年8月21日初装在内阳台的热水器的热水管晚上渗漏,水无法经下水管道排走,全部家具及木门被水泡过。另外原告擅自在外阳台的共用空间违建雨棚,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请有资质的公司恢复牡丹苑16C二个内阳台下水管原状及拆除外阳台雨棚;2、原告赔偿被告漏水事件中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及房屋租金2500元;3、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1、被告目前仍不知道房屋的漏水地点,原告现在推断漏水原因是热水管破裂,但具体位置不能确定。2、被告所称的渗水不属实,实际上是冒水、漏水。3、至于被告的地漏被切堵,是其地漏被堵住了。4、被告装修时存在违规,装修时冷热水管发生了改造,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来装修。5、关于雨棚的问题,业主对自己具有所有权的房屋搭建雨棚属于合法行为,被告认为违章搭建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深圳市**街道水榭春天花园1栋牡丹苑15C房屋所有人,被告是深圳市**街道水榭春天花园1栋牡丹苑16C房屋所有人。

原告于2013年5月份开始对其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于2013年7月份开始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原告于2013年7月份将被告房屋两个阳台的地漏管拆除并搭建了雨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将地漏铺上了瓷砖封住了两个地漏,被告认可封住了两个地漏,但称其中一个地漏移到了其他位置。

2013年8月20日晚上7时后被告房屋的水管发生漏水,漏水进入原告房屋。原、被告房屋的装修均有损失。庭审中被告称已经修复了漏水的地方。原告认可没有漏水了,但不能确定是否已经完全修复了漏水的地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其房屋水管发生漏水,漏水进入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于原告拆除了被告的地漏管道,亦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损失,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已经封住了两个地漏,故对被告要求原告恢复地漏水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损失是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的,故被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对于雨棚问题,因与本案的漏水侵权问题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雨棚问题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祁**经济损失4000元;

二、驳回原告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陈*的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人民币71元,由原告负担31元,被告负担4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7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46号
  •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祁承平。

  • 委托代理人李燕,公民代理。

  • 被告(反诉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林殿宝,公民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