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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小米申请执行兴平**办事处小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小米依据(2012)兴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兴平**办事处小阜村第一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2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兴执字第00305号
  •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薛小米

  • 被执行人兴平**办事处小阜村第一村民小组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新党

  • 代理审判员徐林

  • 代理审判员许剑

  • 书记员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