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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王**的(2014)蓟民初字第6019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农村家庭妇女,无经济来源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6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蓟执字第3927号
  •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农民。

  • 被执行人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栋

  • 审判员吴振国

  • 代理审判员张新

  • 书记员刘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