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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天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拆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初字第1671号
  •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

  • 委托代理人张佶,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工业区程旺路4号。

  • 法定代表人乔*,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江明,天津少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津**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106号嘉华大厦。

  • 法定代表人袁**,主任。

  • 委托代理人吴,职工。

  • 委托代理人李,职工。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吴晓飞

  • 书记员许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