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拆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
委托代理人张佶,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工业区程旺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明,天津少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拆迁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106号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职工。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吴晓飞
书记员许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