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诉被告武**、陈**、陈**、杨**、王**、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睿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法定代理人赵晓燕(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旭,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
被告陈**。
法定代理人陈天全。
委托代理人杨艳玲。
被告陈**。
委托代理人杨艳玲(被告陈天全之母)。
被告杨**。
被告王**。
法定代理人卢爱娟(被告王照鑫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铭杰(被告卢爱娟公公。
被告卢**。
委托代理人王铭杰(被告卢爱娟公公。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耿娟
书记员周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