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武**与武**、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诉被告武**、陈**、陈**、杨**、王**、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睿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东民初字第3164号
  •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法定代理人赵晓燕(原告母亲)。

  • 委托代理人王旭,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 被告武**。

  • 被告陈**。

  • 法定代理人陈天全。

  • 委托代理人杨艳玲。

  • 被告陈**。

  • 委托代理人杨艳玲(被告陈天全之母)。

  • 被告杨**。

  • 被告王**。

  • 法定代理人卢爱娟(被告王照鑫之母)。

  • 委托代理人王铭杰(被告卢爱娟公公。

  • 被告卢**。

  • 委托代理人王铭杰(被告卢爱娟公公。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耿娟

  • 书记员周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