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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被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史**诉称,2014年4月20日原在辛庄镇某小区门口被告母亲和哥哥经营的自行车修理摊修理电动车,被告母亲说原自带的打气筒是被告母亲修理摊位的气筒,原在解释过程中被告郑*上来对原进行殴打,造成原受伤,故原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医疗费1350元、交通费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对于原主张的损失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在打架中也受伤了。被告同意承担原必要、真实、合理的损失。

原提交如下证据:

1、医疗费票据6张,证明医疗费花费837.94元。

2、门诊病历手册1册,证明原伤情及治疗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

被告郑*未提交证据。

本院调取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0日对杨**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4月20日下午3点来钟,我和我媳妇两个人推电动车到某小区北门处一个车摊修车。当时周围人挺多的,我们就没修,想走。我们车上带着个打气筒。郑*他们家有人问打气筒是谁的,你们怎么拿走了。我媳妇就说还嘛都是你们家的了。结果我媳妇与郑*他妈因为这个就矫情上了。我一看就劝着。郑*、郑*他哥哥、他爸爸就过来也和我闹起来了。然后郑*上来打我头一拳,我就还手了。掐住他脖子把他按地上了。我俩就滚在一块儿了,互相拳头巴掌的打对方。周围就有人围上来了,郑*他爸爸、他哥哥、他妈妈也上来帮郑*打我。当时好像还有两三个人打我,我就记不清了。打架时我媳妇一直在边上也没动手,喊别打了。郑*就起来踹了她几脚,我媳妇就倒地上了,我们就不打了。

2、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0日对史**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4月20日下午3点来钟,我和我老公杨**发现家里的电动车没有气了,就找了个气筒,一打发现车胎没气,我们就去某北门口修车点去补胎,到了修车点有个上年纪的妇女说他儿子有事,不能补胎了,我一听就喊杨**说人家不修了,我们准备走。当时我手里拿着打气筒,这个妇女就问我打气筒是谁的,我就告诉她是我们自己的,然后我还说了一句,还什么都是你的了。我说完和我老公准备走,这时这个妇女的儿子过来了,就和我们矫情起来,就这样越矫情越急,后来对方那个妇女的儿子就和我老公动手,他们两个人就厮打在一起了。我一看他们打起来了,我就过去拉架,那个男的还踹了我肚子一脚,后来他们家又来了一个年轻的男的,也一起动手,当时周围还有很多人,我一看我老公吃亏了,我就赶紧喊说我肚子里的孩子掉了,我一喊,周围的人就都怕了,他们也就不敢打了,然后我们就报警了。

3、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0日对郑**的询问笔录,其陈述:在津南区辛庄镇某北门口,我哥哥有个补自行车车胎的摊位,2014年4月20日15点多,我和我妈妈过来找他,我哥哥准备收摊,来了一对年轻夫妇,他们推着电动车,带着充气筒。当时我哥准备收摊,就说今天补不了了,他们不高兴了,跟我妈妈矫情几句,之后,他们俩要走了,我爸爸问他们拿的充气筒是不是我们家的,他们就说什么都是我们家的了,然后我妈妈就问他们怎么能这么说话,接着,那个男的就问干嘛,我就上去问他干嘛。结果他就上手掐住了我的脖子,那个女的拽住我胳膊就把我弄倒了,我妈妈和周围的人上来拉开了我们,然后我们俩又打到了一起,没几下就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然后那女的就坐地上喊肚子有孩子,她肚子疼,他对象就报警了。对方女的没有伤,我根本就没打她,她就是在旁边逮着我拦架的,不知道对方女的外罩肚子上的脚印怎么来的,我也没看见有人踹那女的。

4、2014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闫世焕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4月20日下午3点来钟,我在津南区辛庄镇某北门门口修车摊,准备收摊,这时来了小两口,男的推着电动自行车,放这就走了,女的在这等,我就和女的说,我们一会儿出去有事,补不了胎了。一听这个,女的就喊那个男的,说我家不补了,不让那个男的走了。完事我看这个女的手里有一个打气筒,我就问她手里的打气筒是谁的,她说是她自己的,我就没说别的,这女的回头又来了一句,还什么都是你家的了,我听这个就不高兴了,我问她怎么这样说话,这时那个男的也过来和我发生口角,我儿子郑*看到后就过来,看见这两口子对我这样说话,就和他们矫情起来,结果这个男的和我儿子郑*越说越生气,那个男的就过来用手掐住郑*的脖子,他们两人就厮打在一起了,我就过去拉他们,那个女的也动手打郑*了,后来有不少周围的人都过来拉架,拉完后,那个女的说自己肚子里怀的孩子被打掉了,他就报警了。郑*没有打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手里的打气筒是那个小两口自己的,因为我们才干了十来天,东西我也认不全,我就问了一句。

5、2014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对郑**的询问笔录,其陈述:2014年4月20日下午3点,我从某门口修车店上楼拿工具扳子,等我回到修车店时,我看见我弟弟郑*和一对男女打起来了。我弟弟被那个一对男女摁在地上,那个男的用手挠我弟弟的脖子,我弟弟也挠他的脖子,我妈妈和我赶紧过去拉架,我拉开那个女的。我妈妈把我弟弟劝屋里去了。那个男的还没完还要打我弟弟,我就拉着他。过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好像报警了,那个女的坐在地上说,孩子掉了。过了会儿,民警就来了。那个女的没有打我弟弟,我只看到她用手抓着我弟弟的胳膊,我弟弟没有打那个女的,也没看见有人踹那个女的肚子。

6、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杨**作的询问笔录,其陈述:杨**是我亲侄子,我与郑**家也是亲戚,我的媳妇儿与郑**的婶是姨姐妹。2014年4月20日下午我在某小区北门门卫值班。当时我看见杨**、史**两口子推着车子,还拿着气管*往小区外走。我问他们干嘛去,他们说车胎扎了,去门口修车那修车。说完话我就出了门卫室去1号楼那了。等我从1号楼回来,就看见门口修车摊那儿围了好多人,好像打架了。我过去一看,见杨**被闫世焕抱住,双方滚在地上了,郑*、郑*、郑**三个人就拳头巴掌的打杨**。史**一直喊着劝着,旁边人也有劝的。我一见他们动手了,就过去了。我把郑**扒拉开了,冲郑*、郑*喊都是亲戚,打什么架。他们一看我,就松开不打了。杨**就报警了。

7、史**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8、杨**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9、郑*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审查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10、史**的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1份,证明史**的伤情。

11、杨**的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信1份,证明史**的伤情。

12、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双方打架的过程。

经当庭质证,原史**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2、6、7、8、9、10、11、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是被告郑**了原史**,是被告的妈妈问的打气筒是谁的;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杨**与闫世焕没有发生口角;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郑*动手打了原。被告郑*对本院调取的证据1、2有异议,认为是杨**先动的手,史**也动手了,被告母亲在拉架,其他人也没动手,陈述与实际不符;对证据3、4、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是近亲属关系,其陈述与视频资料明显冲突;对证据7、8、9、10、11、12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分析认为,原提交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证据7、8、9、10、11、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调取的证据1、2、3、4、5、6系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陈述,本院将根据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4年4月20日下午3时许,杨**与其妻子史**到辛庄镇某小区门口修车摊修车,因被告母亲闫**问史**打气筒归属问题,闫**与史**发生口角,继而郑*与杨**、史**发生口角,后被告郑*与杨**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史**、郑*均受伤。事发后,原到海**院门诊治疗,原花费医疗费837.94元。经诊断,原的伤情为上腹部软组织挫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因打气筒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未能冷静处理,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均应有一定的过错,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原的损失包括:①医疗费,根据原提供的证据,原的医疗费损失应为837.94元。②交通费,根据原就医情况,本院酌情考虑20元。综上,原的损失共计857.94元,被告郑**承担50%,即428.9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史**各项经济损失428.97元。

二、驳回原告史**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承担75元,被告郑*承担75元。因原告史**已预交,被告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史**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一初字第2821号
  •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

  • 被告郑旺。

  • 委托代理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翟洪凤

  • 书记员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