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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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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
被告: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佳
书记员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