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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古民初字第1253号
  •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

  • 被告: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佳

  • 书记员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