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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王**等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等与被告王*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迁民初字第2410号
  •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蓝银伶,农民。

  • 原告:王**,农民。

  • 原告:王**,农民。

  • 原告:王**,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王**,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付会军

  • 书记员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