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等与被告王*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王**、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蓝银伶,农民。
原告:王**,农民。
原告:王**,农民。
原告:王**,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王**,农民。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会军
书记员范小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