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张**、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考虑两家关系,为和睦相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国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国际,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景祥。
被告:张**,农民。
被告:张**,农民。
被告: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丽刚。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张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