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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刘**与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涉民初字第1359号
  •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郝**,农民。

  • 委托代理人吴俊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有田

  • 审判员李同所

  • 人民陪审员温长水

  • 书记员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