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刘**与被告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俊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有田
审判员李同所
人民陪审员温长水
书记员李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