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河北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被告河北春**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任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旭
审判员王俊亮
人民陪审员温长水
书记员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