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与被告万起来、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康**,女,1959年7月14生,汉族,满城县人。
被告万起来,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满城县人。
被告张*,女,成人,汉族,满城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诚
审判员刘大群
代理审判员张福关
书记员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