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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被告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涿民初字2610号
  •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住河北省涿州市.

  • 委托代理人樊建舫,系原告丈夫.

  • 被告宋**,住涿州市。

  • 法定代理人张京民,系被告丈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健

  • 审判员高娟

  • 人民陪审员闫冉

  • 书记员封玥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