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樊建舫,系原告丈夫.
被告宋**,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京民,系被告丈夫。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高娟
人民陪审员闫冉
书记员封玥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