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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素魁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素*为与被告任君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素*撤回对被告任君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1151号
  •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党素魁,农民。

  • 被告任君波,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屈书钦

  • 书记员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