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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2000元,被告不得支取,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刘**在银行等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2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满民初字第914—1号
  •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泡子沿村村民,住满城县。

  • 被告刘**,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诚

  • 审判员刘大群

  • 代理审判员张福关

  • 书记员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