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
被告恩*。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新民
书记员张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