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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恩*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民初字第490号
  •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

  • 被告恩*。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新民

  • 书记员张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