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寺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寺冲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寺冲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财产保全费1092元,共计2387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廖**。
法定代理人余潇。
被告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寺冲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谷塘村寺冲组。
负责人余**,组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柳阳
代理书记员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