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对此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够享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够拥有宅基地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所依据的政策与法规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
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
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按规定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身份证明、其他申请材料的,或申请登记的证明文件、调查资料与实地查看情况不一致的;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诺拆除的原宅基地;
6、土地权利已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收回,原权利人提出土地权利初始、变更登记申请的;
7、除继承和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登记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8、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9、因依法查封、预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
10、农村村民非法买卖或转让宅基地的;
11、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农村宅基地确权所依据的政策与法规主要就是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所依据的政策与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