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即: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标准,规划管控、无偿取得,长期占有、内部流转。那么,宅基地转让程序具体有哪些?宅基地确权应该写谁的名字?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是否仍是农村集体用地?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当农村宅基地符合上述买卖条件后村民可以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只是在转让时仍需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具体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必要程序为: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农民买卖或者继承房屋,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会发生转移,即由原房屋所有权人转移到买房人或继承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户”在性质上是一个集体概念而不是个人概念,也就是说宅基地确权对象是“户”里面的任何一个人。确权登记书上按原则来说应该登记户主的姓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严格规定写户主的,有的地方确权时家庭成员谁在场就登记谁的,无论确权证书上登记谁的名字都不用担心,那个人只是代表集体成员而已,宅基地使用权是所有家庭成员共享共同拥有的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体。
很多人认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房子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了,确权后农民也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确权后的宅基地宅基地在性质上依然属于农村集体用地,它不是“一户”或者“个人”的私有财产,只是给土地的使用者一个合法证明。
宅基地确权应该写谁的名字?其实,只要是自个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我国宅基地确权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的,无论确权证书上登记谁的名字都不用担心,那个人只是代表家庭集体成员而已,宅基地使用权是所有家庭成员共享共同拥有的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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